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385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我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学习,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做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快推进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灾后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是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工作规范。《办法》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与紧迫感;要进一步组织好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深刻领会《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要策划好《办法》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办法》的知晓率,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履职尽责,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办法》对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灾害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在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各地政府或减灾委员会要探索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依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各地各部门应统筹规划、科学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的防灾减灾基础工程。要按照《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规划》(鄂民政发〔2014〕15 号)要求,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加快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要加强应急通信、应急决策、应急调度能力建设,实现各涉灾部门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
(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各地要贯彻执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适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细化实施应急响应程序和各项应急措施,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动态、自然灾害损失等情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舆情引导能力。要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结合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措施,组织编制灾后救助、恢复重建规划,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加强救灾资金精细化管理。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 6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函〔2013〕568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款物使用范围,确保救助资金专项使用、保障重点、分类救助。要规范灾害救助的工作程序,强化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机制,除应急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其他救灾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救灾资金发放后要及时上报救助台账。要按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调拨、分配、回收和使用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强化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并建立台账存档,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四)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各地要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工作经费,切实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救灾款物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救灾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减灾救灾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减灾应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救灾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各类专家参与预警、指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灾害应急决策咨询机制,提高我市救灾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队伍,加强装备配置,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水平。
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着力推进减灾委员会建设,完善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建立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乡镇(办事处)之间、军地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灾情会商、款物调拨等工作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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