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调动全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单位参与竞技体育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我局牵头起草拟制了《随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至8月1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11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署名和联系方式,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22-3596131
联系人:李福春
邮箱:317353527蔼辩辩.肠辞尘
邮寄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13号507室。
附件:随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随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有效激励体育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激发全市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青奥会、学青会、智运会、全国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随州籍运动员、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随州市代表团(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
(叁)在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学生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其他重大体育比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随州籍运动员、教练员。
(四)向省级以上(含省级)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体育教师)。
(五)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和入选湖北省体育代表团参加全运会正式比赛的随州籍运动员。
第三条 奖励设置及标准
(一)体育竞赛执行以下标准单位:万元
比赛名称 | 奖励对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奥运会 | 运动员 | 40 | 25 | 12 | 5 | 4 | 3 | 2 | 1 |
教练员 | 10 | 6 | 5 | ||||||
亚运会 | 运动员 | 12 | 9 | 5 | 1 | 0.9 | 0.8 | 0.7 | 0.6 |
教练员 | 6 | 4 | 3 | ||||||
全运会、 世界锦标赛 | 运动员 | 10 | 6 | 3 | 1 | 0.8 | 0.7 | 0.6 | 0.5 |
教练员 | 5 | 3 | 2 | ||||||
青奥会 | 运动员 | 5 | 3 | 2 | |||||
教练员 | 3 | 2 | 1 | ||||||
学青会 | 运动员 | 3 | 2 | 1 | |||||
教练员 | 1.5 | 1 | 0.5 | ||||||
智运会 | 运动员 | 3 | 2 | 1 | |||||
教练员 | 1.5 | 1 | 0.5 | ||||||
省运会、 全国锦标赛 | 运动员 | 2 | 1 | 0.5 | 0.2 | 0.1 | 0.08 | 4-6名奖励只适用集体项目 | |
教练员 | 1 | 0.5 | 0.3 | 0.1 | 0.05 | 0.04 | |||
省青少年锦标赛 | 运动员 | 0.3 | 0.1 | 0.05 | 0.04 | 0.03 | 0.02 | ||
教练员 | 0.3 | 0.1 | 0.05 | 0.04 | 0.03 | 0.02 |
(二)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获得的名次,以奖牌计名次,按照上表相应名次奖金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叁)参加省运会和省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指篮球(五人制)、排球(气排球)、足球(十一人制)、棒球、垒球、龙舟等。叁人制篮球、五人制足球等属于个人项目。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照第叁条个人名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队员按照第叁条个人名称奖励标准50%予以奖励,主教练按照主力队员奖金标准1.6倍予以奖励,助理教练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予以奖励。个人项目涉及多人的,对照奖励标准进行均分。
第四条 随州籍运动员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分别给予参赛奖0.8万元、0.5万元。入选湖北省体育代表团获全运会决赛阶段参赛资格的给予参赛奖0.4万元。
第五条 输送奖励标准
(一)向省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1万元(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认定依据);
(二)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3万元(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文件为依据);
(叁)对输送同一名运动员进入同级别运动队的输送教练员只进行一次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一律取消奖励。
第七条 同一名运动员获得2项以上奖项、同一名教练员带训的2名以上运动员同时获奖的,按相应标准予以重叠奖励,同一名教练员带训的两名以上运动员在同一小项获奖的,取成绩最好运动员成绩对应奖励标准对教练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九条 奖励经费
(一)奖励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奖励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
(二)申领奖金需提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奖励申报表。
(叁)奖励标准和范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随州籍运动员是指代表随州运动员参赛资格注册的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包括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输送教练,主教练是指负责队伍、技战术、人员安排的教练员;助理教练是指协助主教练开展参赛工作的教练员;输送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带训达一年以上并向省级及以上运动队输送的教练员。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是指首发上场队员,代表着球队的最高水平,由教练员据实确认名单;非主力队员是指参加比赛的其他队员。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学生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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