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条例》颁布的意义
02?《条例》的亮点
有效回应数据确权问题,落实数据产权分置创新举措。如何进行数据确权是数据基础制度构建中最为基础的问题,也是阻碍数据要素配置、数据价值释放的症结所在。为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利用,中央提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叁权分置的创造性方案。通过逐步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机制,以明确不同主体对数据所享有的权利,使数据产权归属明确,减少数据权属纠纷,为数据的开发利用、流通交易等奠定基础。《条例》在“数据权益保护”一章贯彻并细化了数据产权分置制度。具体表现为,其一,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数据权益依法受保护”,明确了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地位,奠定了数据产权“叁权分置”的整体基调,为确认和保护“叁权”提供基本指引;其二,进一步就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的权益主体、权益内容、权益覆盖的数据范围作出规定,即数据持有权为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享有的自主管控的权益,数据使用权为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权益;数据经营权为数据处理者对其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物和服务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进行经营的权益;其叁,在确认和保障数据权益的同时,强调数据采集应当合法、个人信息权益应受保护,兼顾了数据权益与其他权益的协同保护。整体来看,《条例》以明确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地位为基石,以细化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规则为落实数据产权分置制度的具体抓手,在确认和保护数据权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其颁布和实施将为数据处理者正当行使合法数据权益提供保障,也有利于在数据流通交易中明确权利来源、保障交易安全。
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为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奠定基础。《条例》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有利于提升公共数据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实现公共数据资源集中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数据资源调配效率,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与流通奠定坚实基础。《条例》规定了公共数据的采集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采集公共数据,有利于防止数据采集侵害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可有效减少数据错误与缺失,提升数据质量,从源头上保障数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条例》明确建立全省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体系,推动公共数据统一归集,严禁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业务、跨系统的其他同类平台,已建成的也需依法依规整合。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平台重复建设,打破长期以来困扰公共数据流通的“部门墙”“区域墙”。《条例》建立了常态化公共数据回传机制,可解决数据“向上集中易、向下回流难”的问题,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向上归集数据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升地方数据自主权,为各地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等提供有力支撑。
集中扫除数据流通障碍,塑造有序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其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数据流通和复用。目前,数据流通存在数据处理者积极性不高、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安全保障缺位等诸多障碍。《条例》“数据流通”一章,兼顾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和公司数据的市场属性,区分构建以开放、共享和授权运营为主要形式的公共数据流通规则,以市场交易为主要形式的公司数据流通规则,兼具科学性和条理性。在公共数据流通方面,《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确立了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将有利于疏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内部的数据流通渠道,充分释放公共数据的社会红利。在公司数据流通方面,《条例》就推行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和引导场内交易、支持数据专业服务机构有序发展等进行规定,将有利于建立可信数据交易空间,激励公司积极参与数据市场交易,推动公司数据流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严格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确保与公共数据相关的运营活动符合其公共属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借助运营主体优势充分发挥公共数据潜在价值的有效方式。然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面临数据泄露、滥用等安全风险,市场垄断与不公平竞争风险,收益分配与公共数据公益属性相冲突风险。为激活公共数据价值,《条例》对上述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其一,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有权确定授权运营主体,并明确以整体授权为原则性的授权模式。这些规定可有效避免公共数据运营授权泛滥、公共数据运营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确保全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有序推进,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规范配置与利用。其二,明确了运营机构的行为规范。具体包括,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开展运营活动,不得向第叁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物或者服务,必须在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这些规定有利于确保运营机构合法运营公共数据,防止公共数据利用过度商业化、侵蚀其公益属性,确保公共数据利用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推动建立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打造可信数据流通环境。数据产权登记是证明数据权益合法性、数据交易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目前,数据产权登记面临功能不明、效力不清、操作规范缺位等问题。《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积极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这一体系的构建,将为各类数据产权提供公信力支撑,扫清数据权益合法性证明的障碍。《条例》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进行登记。这一举措将调动数据权益主体、数据交易主体参与数据产权登记的积极性。《条例》承认数据权益登记凭证的证明功能,认可其在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公司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中的证明效力,有利于增强登记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助力数据产权登记的推广普及。
《条例》是一部兼顾完备体系和具体规则的数据领域立法文本。未来,其将为湖北省数据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撑,为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园,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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