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对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力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用户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报经市政府同意,联合出台了《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随州市整体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及降本减负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惠企政策知晓度,切实降低公司用电成本,现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承担的部分,纳入公司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文件规定:“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承担的部分,纳入公司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储备土地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负担。”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适用于随州市区域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地方政府和供电公司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
二是明确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内涵。《实施办法》明确了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产权分界点)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费用,不包含公司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临时用电项目不纳入延伸投资范围。
叁是明确了费用分担机制。一是全面延伸低压用户电网投资界面。二是储备土地项目坚持先配套后出让,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块开发利用必要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政府与公司建设责任,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开发地块同步使用。叁是非土地储备项目接入工程,以地方政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电力工程接入费用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除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及政府投资项目外,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的,由供电公司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各级相关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沟)及其附属等土建设施。四是新建居住区用户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新建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涉及的土建和电气工程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建设。
四是明确了项目实施流程。一是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公司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为客户提供“叁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二是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可研、设计、验收工作。叁是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相关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四是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相关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
五是明确了实施要求。一是切实保障财政投入。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叁是提高公司服务水平。
六是明确了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可移交至供电公司,后续运行、维护、更新、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纳入公司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由电网公司使用。
(备注:明确《实施办法》在实施期间,若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将相应进行调整和细化。)
叁、《实施办法》实施效果
《实施办法》的出台,突出体现“叁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清晰划分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压实政府、供电公司投资建设主体责任,满足用户建设需求。
二是有利于厘清政府、公司、用户间的权责关系,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渠道,保障随州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用户红线外电力工程建设。
叁是有利于规范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流程,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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