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相关要求,现将《兔子先生传媒对于调整202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目的
社会救助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而相应增长,提标后能够切实扩大救助政策覆盖面,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依据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对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对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31号)。
叁、调整后的标准
《通知》对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以及新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明确。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随县617元/人·月,广水市62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随县615元/人·月,广水市586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13元/人·月。
(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维持2024年标准,继续执行随县1190元/人·月,广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区、高新区1456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维持2024年标准,继续执行随县1080元/人·月,广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区、高新区125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维持2024年标准,继续执行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1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56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分别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七)新标准执行时间: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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